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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嗎?
當樂透(或發票)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%的稅,也就是中四個號碼,
如果可得4000元,須扣800元的稅,實領3200元!

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
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元的稅,
WHY??
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
"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",
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
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,4000-2000=2000...為所得淨額,
2000*20%=400...為稅!!
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...
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,
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
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,
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!
更何況法條中明寫''...准予減除'',
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),
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"...應予減除",
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,
那只好自己負責了!!

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!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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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ingping0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